手把教你发放福利用品的税务处理

编辑:admin 日期:2020-06-08 09:41:00 / 人气:

一、外购福利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外购福利用品,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外购福利用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
二、自产货物作为福利用品发放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作为福利用品发放,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如自产货物对外销售的,按该货物的最近同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三、企业向员工发放福利用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员工发放福利用品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要视同销售,并应按福利用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其中对于自产货物按同期货物销售额确定公允价值,外购货物购入时与发放时间接近的,可按外购货物的购入价确定销售额。
企业将自产货物作为福利用品发放给员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
企业将外购货物作为福利用品发放给员工,会计处理不确认视同销售,按照该商品的购入价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在税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外购货物的公允价值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按购入价调增视同销售成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该差异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进行调整。
四、企业向员工发放福利用品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福利用品,员工取得实物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五、因工作需要购入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福利用品
对于企业因工作需要为员工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手套、头盔等,不属于福利用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企业因工作需要购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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