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一线 以案普法58|药房高价销售防护用品 律师:或将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编辑:admin 日期:2020-03-05 15:11:09 / 人气:

近日,天津出现了一起案例,某药房连锁公司在疫情期间以高于市场数倍至数十倍的价格销售防护用品,仅6天,非法经营额就高达100余万元。对此,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系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苏某、王某分别系该公司下属药店的店长。2020年1月21日,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各店长执行。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从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六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后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4人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立案后,津南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四人提请批准逮捕。津南区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讯系统讯问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达一百余万元。当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以案说法: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称,疫情期间,商家利用疫情大幅提高物价,借机牟取暴利,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防疫期间,市场经营者更要坚持守法诚信经营,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自律;消费者遇到相关情形应当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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