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百货大厦内盗窃首饰391件 一审获刑8年

编辑:admin 日期:2019-06-01 16:01:28 / 人气:

据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通过员工通道躲至六楼天台,等候时机。到了百货大厦晚上清场后,盗窃黄金手镯、项链、戒指等饰品共391件,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日前,王某因犯盗窃罪,被高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至淳溪街道百货大厦内“闲逛”(实则试图发现有无“下手”的时机),寻觅下发现员工通道可以通至六楼天台——绝佳的“藏身之处”。
3月17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员工通道躲至六楼天台,等候时机。晚上22时许,待大厦全部清场后,带着帽子、口罩、手套的王某从员工通道回到一楼大厅。采用敲柜台锁等手段在一楼老凤祥、老庙黄金等五个柜台内,窃得黄金手镯、项链、戒指等饰品共391件,价值人民币379935.42元。
行窃结束后,被告人王某借助落水管道、空调外机等从六楼爬至一楼。次日回到家中,将窃得物品藏匿至床底。此前,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窃取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8125元。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对盗窃事实、证据均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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